填表时间:20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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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关 |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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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山 州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
1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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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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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计量标准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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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计量检定人员考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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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计量授权考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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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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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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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特种设备(含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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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期和不定期检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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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要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初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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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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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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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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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第一项)
填表时间:20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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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行政许可项目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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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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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关 |
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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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依据 |
名称、文号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2009年1月24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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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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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条件 |
按照:相应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70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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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程序 |
报名(申请)-考试-受理-审核-批准-发证.特种设备申请人向各级质监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报名并参加考试。考试机构将考试结果通知单和相关申请人材料汇总报发证的质监部门审核发证。 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程序和要求(试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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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时限 |
考试合格后的审核、批准13个工作日内完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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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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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第二项)
填表时间:20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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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行政许可项目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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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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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关 |
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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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依据 |
名称、文号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2009年1月24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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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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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条件 |
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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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程序 |
(申请) -受理-审核 -发证.使用单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二、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三、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四、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五、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六、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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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时限 |
收到注册登记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资料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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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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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第三项)
填表时间:20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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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行政许可项目 |
计量标准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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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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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关 |
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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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依据 |
名称、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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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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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条件 |
符合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和现场考核报告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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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程序 |
申请-受理-现场考评-审核-批准-发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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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时限 |
13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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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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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第四项)
填表时间:20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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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行政许可项目 |
计量检定人员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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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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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关 |
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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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依据 |
名称、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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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业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业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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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条件 |
1、具有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2、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3、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4、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5、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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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程序 |
考核-申请-受理-核准-发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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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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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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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第五项)
填表时间:20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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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行政许可项目 |
计量授权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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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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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关 |
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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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依据 |
名称、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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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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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条件 |
符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相关规定和现场考核报告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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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程序 |
申请-受理-现场考核-批准-发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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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时限 |
3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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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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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第六项)
填表时间:20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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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行政许可项目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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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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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关 |
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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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依据 |
名称、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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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坚定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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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条件 |
符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规范和现场考核报告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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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程序 |
申请-受理-现场考核-核准-发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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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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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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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第七项)
填表时间:20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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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行政许可项目 |
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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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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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关 |
文山州综合技术检测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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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依据 |
名称、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1985〕第28号)(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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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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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条件 |
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提交检定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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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程序 |
提交被检定仪器,按照相关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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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时限 |
自受理起1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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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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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第八项)
填表时间:20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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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行政许可项目 |
特种设备(含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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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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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关 |
文山州综合技术检测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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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依据 |
名称、文号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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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1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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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条件 |
一、锅炉 (一)锅炉定期检验 1、事项办理条件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电话受理、传真受理和电子邮件。 申请锅炉定期检验,除准备好必要的锅炉资料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被检锅炉按照规定进行了清理,盛装的介质排放干净,并与其他相关锅炉进行了可靠的隔离; b.需要打开、拆卸的,已经按照规定完成; c.高温锅炉已经得到可靠冷却,满足工作条件; d.需要设置隔离区的,已经进行了隔离,并设置了安全标志; e.准备需要的电源、水等能源; f.确定了配合和监护人员,有安全保护措施。 g.对数量较多或者大型锅炉的定期检验,需要设置现场检验检测办公场所的,应当提供办公场所。 2、申请材料 《锅炉内部或外部检验申请书》。 (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1、事项办理条件 受理范围:文山州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的锅炉。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或电话受理。 申请锅炉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b.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施工告知; c.安装的设备是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d.所改造的设备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 e.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 f.有与生产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2、申请材料 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1)《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申请书》; (2)施工告知书; (3)施工合同; (4)施工计划。 二、压力容器 (一)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1、事项办理条件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电话受理、传真受理和电子邮件。 a.申请全面检验的在用压力容器必须已处于停止运行状态或具备检验条件。 b.申请年度检查的在用压力容器必须处于运行状态,且未超过内外部检验有效期。 c.申请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除准备好必要的设备资料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被检容器按照规定进行了清理,盛装的介质排放干净,并与其他相关设备进行了可靠的隔离(外部检验无此项); (2)盛装易燃、有毒的设备进行了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保持分析合格(外部检验无此项); (3)需要打开、拆卸的,已经按照规定完成; (4)高温设备已经得到可靠冷却,满足工作条件(外部检验无此项); (5)需要设置隔离区的,已经进行了隔离,并设置了安全标志; (6)准备需要的电源、水等能源; (7)确定了配合和监护人员,有安全保护措施。 (8)对数量较多或者大型容器的定期检验,需要设置现场检验检测办公场所的,应当提供办公场所。 2、申请材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申请书》。 (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1、事项办理条件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电话受理、传真受理和电子邮件。 申请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施工告知; b.安装的设备是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c.所改造维修的设备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 d.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 e.有与生产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2、申请材料 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1)《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申请书》; (2)施工告知书; (3)施工合同; (4)施工计划。 (三)常压汽车罐车、罐体定期检验 1、事项办理条件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电话受理、传真受理和电子邮件。 罐车定期检验准备工作一般由检验检测机构组织进行,申请单位予以配合。 2、申请材料 a.《汽车罐车定期检验申请书》。 b.汽车罐车的下列资料: (1)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样、产品设计及使用说明书、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安全附件质量证明书; (2)历次技术检验报告和检修记录; (3)重大修理改造等有关技术资料; (4)其它安全保护措施。 三、压力管道 (一)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1、事项办理条件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电话受理、传真受理和电子邮件。 a.申请全面检验的在用压力管道必须已处于停止运行状态。 b.申请在线检验的在用压力管道必须处于运行状态,且未超过内外部检验有效期。 c.申请压力管道定期检验,除准备好必要的设备资料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被检管道按照规定进行了清理,盛装的介质排放干净,并与其他相关设备进行了可靠的隔离(在线检验无此项); (2)盛装易燃、有毒的管道进行了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保持分析合格(在线检验无此项); (3)需要打开、拆卸的,已经按照规定完成; (4)高温管道已经得到可靠冷却,满足工作条件(在线检验无此项); (5)需要设置隔离区的,已经进行了隔离,并设置了安全标志; (6)准备需要的电源、水等能源; (7)确定了配合和监护人员,有安全保护措施。 (8)对数量较多或者大型管道的定期检验,需要设置现场检验检测办公场所的,应当提供办公场所。 2、申请材料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申请书》。 (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1、事项办理条件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电话受理、传真受理和电子邮件。 申请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b.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施工告知; c.安装的设备是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d.所改造维修的设备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 e.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 f.有与生产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2、申请材料 (1)《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申请书》; (2)施工告知书; (3)施工合同; (4)施工计划。 四、电梯 (一)电梯定期检验 1、事项办理条件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电话受理、传真受理和电子邮件。 申请电梯定期检验,应准备好必要的电梯资料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确定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维护保养单位,并且有持证人员,有安全保护措施。 b.根据检验情况,需要设置现场检验检测办公场所的,应当提供办公场所。 2、申请材料 《电梯检验申报检表》。 (二)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1、事项办理条件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电话受理、传真受理和电子邮件。 申请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简称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施工告知; b.安装的设备是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c.所改造维修的设备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 2、申请材料 (1)《电梯检验申报检表》; (2)安装单位提供以下安装资料: a.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b.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c.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改造或重大维修单位提供以下改造或重大维修资料: a.改造或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b.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c.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d.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五、起重机械 (一)起重机械定期检验 1、事项办理条件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电话受理、传真受理和电子邮件。 申请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应准备好必要的起重机械资料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确定了配合和监护人员,有安全保护措施。 b.对数量较多或者大型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需要设置现场检验检测办公场所的,应当提供办公场所。 2、申请材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督检验申请表》。 (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1、事项办理条件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电话受理、传真受理和电子邮件。 申请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简称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施工告知; b.安装的设备是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c.所改造维修的设备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 2、申请材料 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督检验申请表》; (2)施工告知书; (3)施工合同; (4)施工计划。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 1、事项办理条件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电话受理、传真受理和电子邮件。 申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准备好必要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资料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确定了配合和监护人员,有安全保护措施。 b.对数量较多或者大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需要设置现场检验检测办公场所的,应当提供办公场所。 2、申请材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督检验申请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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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程序 |
一、锅炉 (一)锅炉定期检验 锅炉定期检验包括申请、受理、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等程序: 1、申请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生产情况和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做好检验计划安排,并填写《锅炉内部或外部检验申请书》,向我院提出申请,《锅炉内部或外部检验申请书》同时报送锅炉的登记机关。(或者电话申请,或者由我院在检验有效期到期前,发出检验通知,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后,与我院商定检验时间。) 2、受理 我中心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安排检验工作,并填写《锅炉内部检验前的准备工作通知》或《锅炉外部检验前的准备工作通知》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定期检验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人员进行监护和配合,并准备以下资料: (1)锅炉档案; (2)锅炉运行、维修等记录。 我中心应当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按照相应的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 4、出具检验报告 我中心经过检验,对锅炉安全性能做出评价,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经检验,发现存在隐患需要整改、判废的,应当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包括申请、受理、监督检验、出具监督检验证书等程序: 1、申请 申请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单位在履行告知手续后,向我中心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1份: (1)施工告知书; (2)施工合同; (3)施工计划。 2、受理 我中心接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做好监督检验的安排工作,并通知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3、监督检验 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 (1)施工计划; (2)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3)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证件; (4)设备的出厂文件、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工艺和相应的设计文件; (5)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 (6)设立专人配合工作; (7)根据监督检验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要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我中心应当根据设备的状况,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工作。 4、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我中心经过监督检验,认为生产过程、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按台出具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证、副本各一份);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具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联络单或者意见通知书。 监督检验具体规定见锅炉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二、压力容器 (一)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包括申请、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等程序: 1、申请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生产情况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做好检验计划安排,并填写《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申请书》,向我中心提出申请,《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申请书》同时报送压力容器的登记机关。(或者电话申请,或者由我中心在检验有效期到期前,发出检验通知,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后,与我中心商定检验时间。) 2、受理 我中心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安排检验工作,并填写《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准备工作通知》,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定期检验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人员进行监护和配合,并准备以下资料: (1)设备档案; (2)设备运行、维修等记录。 我中心应当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按照相应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 4、出具检验报告 我中心经过检验,对设备安全性能做出评价,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经检验,发现存在隐患需要整改、判废的,应当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包括申请、受理、监督检验、出具监督检验证书等程序: 1、申请 申请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单位在履行告知手续后,向我院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1份: (1)施工告知书; (2)施工合同; (3)施工计划。 2、受理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制造监督检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通知我中心安排监督检验工作,同时通知制造单位。 我中心接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做好监督检验的安排工作,并通知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3、监督检验 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 (1)施工计划; (2)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3)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证件; (4)设备的出厂文件、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工艺和相应的设计文件; (5)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 (6)设立专人配合工作; (7)根据监督检验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要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我中心应当根据设备的状况,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工作。 4、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我中心经过监督检验,认为生产过程、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按台出具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具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联络单或者意见通知书。 监督检验具体规定见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三)常压汽车罐车、罐体定期检验 罐车定期检验包括申请、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等程序: 1、申请 罐车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生产情况和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做好检验计划安排,并填写《汽车罐车定期检验申请书》,向我中心提出申请,《汽车罐车定期检验申请书》同时报送罐车的登记机关。 2、受理 我中心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安排检验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定期检验 我中心应当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按照相应的罐车定期检验规则进行。 4、出具检验报告 我中心经过检验,对设备安全性能做出评价,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经检验,发现存在隐患需要整改、判废的,应当报告当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压力管道 (一)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包括申请、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等程序: 1、申请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生产情况和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周期,做好检验计划安排,并填写《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申请书》,向我中心提出申请,《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申请书》同时报送压力管道的登记机关。 2、受理 我中心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安排检验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定期检验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人员进行监护和配合,并准备以下资料: (1)设备档案; (2)设备运行、维修等记录。 我中心应当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按照相应的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进行。 4、出具检验报告 我中心经过检验,对设备安全性能做出评价,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经检验,发现存在隐患需要整改、判废的,应当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包括申请、受理、监督检验、出具监督检验证书等程序: 1、申请 申请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单位在履行告知手续后,向我中心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1份: (1)施工告知书; (2)施工合同; (3)施工计划。 2、受理 我中心接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申请单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做好监督检验的安排工作,并通知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3、监督检验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 (1)施工计划; (2)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3)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证件; (4)设备的出厂文件、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工艺和相应的设计文件; (5)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 (6)设立专人配合工作; (7)根据监督检验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要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我中心应当根据设备的状况,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工作。 4、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我中心经过监督检验,认为生产过程、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按台出具压力管道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或报告;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具压力管道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联络单或者意见通知书。 监督检验具体规定见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电梯 (一)电梯定期检验 电梯定期检验包括申请、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等程序: 1、申请 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生产情况和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做好检验计划安排,并填写《电梯检验报检表》,向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维护保养自检合格报告。逾期提出申请的,将《电梯检验报检表》报送电梯的登记机关。 2、受理 我中心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安排检验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定期检验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人员进行监护和配合,并准备以下资料: (1)上年度电梯检验报告(合格) (2)电梯档案(包括验收时所提供的资料及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3)电梯运行、维修等记录。 我中心应当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按照相应的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进行。 4、出具检验报告 我中心经过检验,对电梯安全性能做出评价,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并打印合格证书标志;经检验,发现存在隐患需要整改的,应当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包括申请、受理、监督检验、出具监督检验证书等程序: 1、申请 申请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单位在履行告知手续后,向我中心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1份: (1)施工告知书(原件); (2)《电梯检验报检表》及表后要求的相关技术资料 (3)施工合同; (4)施工计划。 2、受理 我中心接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做好监督检验的安排工作,并通知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3、监督检验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 (1)施工计划及改造施工项目明细; (2)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3)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证件; (4)设备的出厂文件、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工艺和相应的设计文件; (5)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详见《电梯检验报检表》要求的相关技术资料); (6)设立专人配合工作; (7)根据监督检验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要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我中心应当根据设备的状况,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工作; (8)自检合格报告。 4、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我中心经过监督检验,认为生产过程、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按台出具电梯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具电梯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联络单或者意见通知书。 监督检验具体规定见电梯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五、起重机械 (一)起重机械定期检验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包括申请、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等程序: 1、申请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生产情况和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做好检验计划安排,并填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督检验申请表》,向我中心提出申请,《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督检验申请表》同时报送起重机械的登记机关。 2、受理 我中心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安排检验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定期检验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人员进行监护和配合,并准备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档案(上年度检验报告、有关技术资料); (2)起重机械运行、维修等记录。 我中心应当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按照相应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进行。 4、出具检验报告 我中心经过检验,对起重机械安全性能做出评价,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经检验,发现存在隐患不合格需要整改、判废的,应当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验收检验)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包括申请、受理、监督检验、出具监督检验证书(报告)等程序: 1、申请 申请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单位在履行告知手续后,向我中心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1份: (1)施工告知书; (2)施工合同; (3)施工计划。 2、受理 我中心接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做好监督检验的安排工作,并通知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3、监督检验 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 (1)施工计划; (2)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3)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证件; (4)设备的出厂文件、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工艺和相应的设计文件; (5)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 (6)设立专人配合工作; (7)根据监督检验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要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我中心应当根据设备的状况,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工作。 4、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我中心经过监督检验,认为生产过程、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按台出具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具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联络单或者意见通知书。 监督检验具体规定见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包括申请、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等程序: 1、申请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生产情况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周期,做好检验计划安排,并填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督检验申请表》,向我中心提出申请,《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督检验申请表》同时报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登记机关。 2、受理 我中心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安排检验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定期检验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人员进行监护和配合,并准备以下资料: (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档案;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运行、维修等记录。 我中心应当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按照相应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规则进行。 4、出具检验报告 我中心经过检验,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性能做出评价,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经检验,发现存在隐患需要整改、判废的,应当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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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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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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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第九项)
填表时间:20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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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行政许可项目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期和不定期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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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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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关 |
文山州综合技术检测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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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依据 |
名称、文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中心令第3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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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中心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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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条件 |
1、事项办理条件 受理范围:文山州内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或电话受理。 2、申请材料 a.《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申请书》。 b.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下列资料: (1)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样、产品设计及使用说明书、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安全附件质量证明书; (2)历次技术检验报告和检修记录; (3)重大修理改造等有关技术资料; (4)其它安全保护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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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程序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期检验包括申请、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等程序: 1、申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生产情况和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做好检验计划安排,并填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申请书》,向我中心提出申请。 2、受理 我中心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安排检验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定期检验 我中心应当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按照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 4、出具检验报告 我中心经过检验,对设备安全性能做出评价,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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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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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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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第十项A)
填表时间:20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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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行政许可项目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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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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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关 |
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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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依据 |
名称、 文号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三)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四)《关于下放第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的产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36号); (五)《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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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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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条件 |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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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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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企业发证、增单元、增规格、增生产点、升级、迁址、企业名称变更、住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补领证书、更正证书、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重新取证以及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办证的申请材料,由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接收,进行书面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补正告知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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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时限 |
5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的实地核查期限、检验期限以及异议处理及材料返工时间) | |
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备案表(第十项B)
填表时间:20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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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行政许可项目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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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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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机关 |
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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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依据 |
名称、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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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食品安全法》第29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21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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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条件 |
一、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 二、符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要求; 三、符合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 四、符合相关产品标准指标要求,产品质量安全; 五、符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条款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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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程序 |
一、企业申报,资料接收; 二、资料审查,受理; 三、进行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四、进行证前产品发证检验; 五、合格后,上报行政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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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时限 |
自资料接收到审批发证共计4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的实地核查期限、产品发证检验期限以及异议处理及材料返工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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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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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填表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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