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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指南

  发布日期:2010-1-13 8:33:08 发布者:[新闻发布员]  来源:[本站]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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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三)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办理时限
  70个工作日(产品送样、质量检验、异议处理所需时间除外)
  三、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四、范围:
  产品范围:经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继续对人造板等66类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74号)。其中第一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为:建筑外窗产品类别中的铝合金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和眼镜产品类别中的验配眼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36号)
  申请种类:发证、增单元、增规格、增生产点、升级、迁址、企业名称变更、住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补领证书、更正证书、委托加工备案以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重新取证的申请。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企业发证、增单元、增规格、增生产点、升级、迁址、企业名称变更、住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补领证书、更正证书、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重新取证以及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办证的申请材料,由文山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接收,进行书面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补正告知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委托加工备案的申请材料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接收,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告知或备案意见。
  (二)审查
  对企业发证、增单元、增生产点、迁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重新取证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国家审查部或省局根据不同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审查员对申证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核查企业,实地核查结果书面告知核查企业。
  对实地核查合格的申证企业,审查组及时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对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属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汇总资料上报全许办审查中心。属省局组织审查且由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的,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汇总资料上报全许办审查部;属省局组织审查且由省局发证的,审查资料经省局质量处审查后,报省局领导签批。
  对实地核查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且由国家发证的,省局或国家审查部将申证企业的申请材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实地核查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且由省局发证的,审查资料经省局质量处审查后,报省局领导签批。
  (三)审批发证
  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国家总局发证产品)或省局质量处(省局发证产品)审查后,国家质检总局或省局自受理企业发证、增单元、增生产点、迁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重新取证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产品送样、质量检验、异议处理所需时间除外),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或省局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或省局在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国家总局发证产品)或省局(省局发证产品)自收到上报的企业名称变更材料、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核,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局作出是否准予变更、补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受理部门、受理人姓名和电话
  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质量科    彭 榆   0876-2624037
  六、收费及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3号)执行。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审查费、产品检验费两部分。审查费为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个企业需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产品检验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一)审查费的交付单位及银行帐户
  1、国家质检总局发证产品且缴入中央财政的审查费收费单位及银行帐户为:
  收款人名称: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
  收款人帐号:019801040005803
  收款人开户行名称:云南省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营业室
  缴款金额:2200.00元(一个产品缴费金额)
  附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必须填写“工业”字样)
  2、省局发证产品且缴入省级财政审查费的收费单位及银行帐户为:
  收款人名称:云南省财政预算外专户(执收单位编码353601)
  收款人帐号:2502012009024917901
  收款人开户行行号:102731002040
  收款人开户银行:工行正义路支行
  缴款金额:2200.00元(一个产品缴费金额)
  附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必须填写“工业”或“食品”字样以及项目编码16090)
  (二)产品检验费由企业向检验机构交付。
  七、办理结果答复和公布方式
  发出《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发出生产许可证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企业获证信息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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