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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潘某因销售劣质O#轻柴油被判刑

  发布日期:2008-9-4 15:59:49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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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26日,广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查获40吨劣质O#轻柴油,销售货值金额为38万余元。经销商潘某被广南县检察院依法逮捕,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历时九个月的销售伪劣产品案最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07年11月26日, 被告人潘某在广西田东县以每吨(含运费)8800元的价格与廖某购买O#轻柴油40吨;次日潘又跟廖购买14.44吨O#轻柴油并用自己的油罐车于当晚拉到南屏晓先加油站进行销售。11月28日,两辆油罐车将潘某跟廖某先前订购的40吨O#轻柴油拉到潘的晓先加油站,潘某在明知其中一辆油罐车的提货单上明确写着2#燃料油的情况下仍然将两车油(实为39.16)抽进O#号柴油储罐里进行销售。当日下午广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派执法人员赶到晓先加油站进行抽样送检,并依法查封该油站并告知该站待检验合格后方能销售,然而晓先加油站不服从执法人员的现场执法,擅自撕毁封条进行销售,直到储油罐内的两车油被销售完,销售收入为人民币38万元。该批柴油经云南省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被抽样的晓先加油站O#储蓄罐内以及H0571号油罐车上的油均为劣质产品。
  由于该案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追究潘某的刑事责任。广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该案移交广南县人民检察院,2008年4月10日被告人潘某被执行逮捕,6月23日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08〕38号向广南县人民法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7月15日,广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广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作为晓先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对该加油站的销售行为承担罪责。鉴于被告人潘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潘某服从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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