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锅炉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锅炉司炉作业人员证或已报名证明;
(三)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证或已报名证明;
(四)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证或已报名证明;
(五)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六)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七)锅炉水质化验报告(合格);
(八)有机热载体质量化验报告(合格);
(九)填写锅炉登记卡(基本信息)一式2份;
(十)填写锅炉登记卡一式3份;
(十一)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二) 锅炉注册申请登记表。
以上资料原件查验后退回,留存复印件。
《锅炉登记卡》、《锅炉注册申请登记表》可在本网站上下载或在特种设备科领取。
二、其它说明
(一)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证。但分汽(水)缸的技术参数,必须填在《锅炉登记卡》中的(主要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水处理设备)栏。
(二)P≥2.45Mpa、t≥20t/h的大型锅炉,属于重特大事故危险源。使用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时,要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点监控设备登记表》并交一份本单位制订的《重特大事故危险源应急处理方案》。
锅炉登记卡: 分存登记机关和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证指南(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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