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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类及处理

  发布日期:2008-7-21 12:20:00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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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故类别
  (一)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二)特大事故   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   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四)严重事故   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五)一般事故   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
  二、事故报告程序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 严重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所在地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
  (二)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详细地址);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的名称;
  (5)事故类别;
  (6)事故发生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经济(直接、间接)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三、事故调查
  (一)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的状况;
  (二)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三)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
  (四)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件)。
  四、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行政部门,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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