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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书面告知安装的压力容器

  发布日期:2008-7-21 12:15:39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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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指完整产品的安装,不是指压力容器现场组焊或球形储罐的组焊)前,安装单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告知后即可施工。
  (一)Ⅰ、Ⅱ、Ⅲ类压力容器;
  (二)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三)蒸球;
  (四)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五)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
  (六)医用氧舱。
  二、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需在现场分片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应当由该设备的制造单位或者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单位承担。
  三、使用单位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持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和有关资料等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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