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文山质监办事指南特种设备 》 正文>

特种设备报废须提交的资料(锅炉、压力容器)

  发布日期:2008-7-21 12:06:03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字体: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予以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申请报废。
  申报表(一式二份)主要内容要说明锅炉、压力容器报废的原因、处理方式和去向。
  二、使用单位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锅炉、压力容器登记卡交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三、已经判废, 注销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解体报废, 未经解体处理的不能转手买卖。
  违反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c) 2008 云南省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电话:0876-2624026 传真(FAX):0876-2624026
地址:文山县开化北路235号 邮编:663000      滇ICP备050073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