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锅炉、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申请报停,并做好封存(主要是为了防止锅炉内部金属表面产生氧腐蚀而采用的防护措施)后的维护工作(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锅炉压力容器登记卡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三、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重新启用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及相关资料(见特种设备系列资料)向特种设备登记机关领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锅炉压力容器登记卡。
注:申请表可在本网站上下载。
特种设备停用、启用申报指南(锅炉、压力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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