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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质监系统服务承诺制度

  发布日期:2008-3-28 发布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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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第六条  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综合技术检测机构处理行政事项和服务事项,要将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凡能一次办结的事项,做到一次办结;凡不能一次办结的事项,要详细告知服务对象办事程序、要求和所需材料等,不得让服务对象多次往返跑。
  第七条  全州质监系统各级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八条禁令”和国家质检总局“五公开”、“八严禁”、“十不准”要求,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实行AB角制,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能,一岗多责,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质监系统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可向州质监局纪检监察室投诉和举报,投诉电话:0876-2624079、0876-2624026。
  第九条  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州局综合技术检测中心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限时办结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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