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开拓进取,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文山作出新贡献。
第二条 坚持依法行政,在行政执法、综合管理、检验检测和技术服务等工作中,规范执法、执检行为,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通过质监网站、电子触摸屏、公开栏、印制办事指南等形式,公开工作职能、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申请受理部门、受理人姓名和电话、办事申请表格及申请书、收费和办理结果等。
第四条 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简化办事程序。对国家和省、州政府已经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省政府审核批准质监部门保留的项目,全部实行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期限、申请条件、受理单位、收费标准、审批结果“八公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五条 科学公正。严格依据技术法规、标准进行检验检定检测工作,用科学数据说事论理。
第六条 为政清廉。严格执行质监部门“五公开”、“十不准”、“八严禁”和“八条禁令”,对影响行业形象和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坚决查处,严肃追究和问责。
第七条 服务规范。质监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在接待办事和来访时,应做到用礼貌待人、热情大方、用语规范、举止文明、服务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诿搪塞,顶着不办。
第八条 认真履行8项工作承诺:真诚热情,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迅速高效,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严谨细致,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严守纪律,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合作共事,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遵纪守法,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求真务实,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勤政为民,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九条 接受监督。设立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开门纳谏、倾听民意,对服务对象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梳理,逐条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通报和反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质监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现违诺行为,可向州质监局纪检监察室投诉和举报,投诉和举报电话:0876-2624026。
第十一条 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州局综合技术检测中心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服务承诺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文山州质监系统首问责任制度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 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的决定》和省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服务承诺制等三项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文山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的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或人民群众到质监部门(含综合技术检测中心)来访、办理相关事项或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接待或受理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责任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适用于全州质监系统行政机关(含事业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州局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的身份,接受监督。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要以“首问负责,对口接待”为原则。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办事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或简单生硬地对待服务对象的请求和询问。属于业务办理事项的,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州局各业务科室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第五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属于政策、法规规定不能及时办理的,要详细耐心地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并附有关要求和说明。
第六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但属于本单位其它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接待人不负有首问责任,但要主动告知或及时引荐到相关科、室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第七条 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首问责任人不能立即处理的,要及时请示领导,协调有关业务科、室一同解决。
第八条 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予以说明,并尽己所能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 对于服务对象通过电话询问、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单位其他科、室的,应将有关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为来电人提供机关信息。
第十条 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或经其他单位、部门转办的事项,一时无法做出明确答复的,首位接待(受理)人要认真做好登记,并及时查询落实。
第十一条 州局纪检监察室将不定期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凡在接待中因态度恶劣引起纠纷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全州质监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可向州质监局纪检监察室投诉和举报,投诉电话:0876-2624026。
第十三条 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州综合技术检测中心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首问责任制度或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文山州质监系统限时办结制度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 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的决定》和省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服务承诺等三项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文山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服务窗口、办事大厅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服务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遵循便民、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全系统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及服务事项。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维护质监部门“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
第三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食品质量安全等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检验检定检测、来信来访、投诉举报、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对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食品质量安全等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检验检定检测、来信来访、投诉举报、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各县局、州局各科室、检测中心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并报州局纪检监察室备案,统计通过州局网站、触摸屏或专栏、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告。能够缩短时间或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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