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实施。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气体充装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及鉴定评审机构。
第三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是,被检查对象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特种设备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
第四条现场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
第五条州、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以下单位组织实施日常检查:
(一)未开展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四)气体充装单位;
(五)上级交办检查、有关部门移送检查或者被举报投诉的单位。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查任务由州、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州、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以下单位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一)已开展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
(二)压力容器设计单位;
(三)检验检测机构;
(四)鉴定评审机构;
(五)事故高发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第七条日常检查应当符合以下时限要求:
(一)对列入监控的重点特种设备实施检查,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对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的检查,应当做到每件必查。
(三)对未开展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制造单位实施检查,在一个许可周期内不得少于二次。
(四)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查,每年不得少于检查单位总数的80%。
第八条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应当符合以下时限要求:
(一)对检验检测机构和开展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制造单位实施检查,在一个许可周期内不得少于一次。
(二)对鉴定评审机构和事故高发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检查,根据总局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排进行。
第九条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同一单位的检查应避免重复进行,一般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举报投诉除外)。
第十条现场安全检查的项目和方法,由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附件1—4《大纲》确定。
第十一条对被检查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的,应当在期满后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发出安全监察指令、查封扣押违法设备以及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填写现场安全检查记录按照本办法附件5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