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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依法查处了一批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发布日期:2006-6-21 发布者:[富宁县局]  来源:[本站]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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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改善出行质量有了较为迫切的要求。在大多数市民还不具有购买汽车的情况下,电动自行车因方便省力、价格适当、比自行车快捷而成为了消费者的首选代步工具。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06年5月30日至6月2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县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执法检查。
  此次检查,出动执法人员12人次,车辆3车次。共检查了3家电动车经销单位,查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19辆。对上述经销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通过检查发现:目前,我县市场上经销的电动自行车,都有生产许可证,也按规定在电动车加贴了生产许可证标记。其主要问题为:最高车速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小于或等于20km/h”的强制性规定,其中,有的产品高于国家标准25公里,达到45km/h;另外也不符合整车质量低于40kg的标准规定,有的电动自行车自重达90多kg。
  衔接:作为时尚代步工具的电动自行车,已纳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按规定加贴生产许可证标记的方能生产、销售。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的规定:最高车速不得大于20km/h,其整车质量在40kg以下。消费者要正确认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不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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