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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产品原产地保护程序

  发布日期:2005-9-9 发布者:[信息中心]  来源:[本站]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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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建议,组织有关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以下简称"申报机构")。
    二、申报机构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应当向保护办提出,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书;(二)产品生产地域的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三)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传统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四)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生产地域地理特征之间关系的说明;(五)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三、保护办对申报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中国质量报》等媒介上向社会公告申报机构及其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报机构及其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后的三个月内,向保护办提出。保护办应当在接到异议起一个月内,对异议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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