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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程序

  发布日期:2005-9-9 发布者:[信息中心]  来源:[本站]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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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部门 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二、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 F1033-2001)。

三、受理范围  
  1.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
  2.县(市)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四、受理条件  
  1. 计量标准装置配备齐全,并经计量检定合格;  
  2. 保存、使用、维护计量标准的人员应持有该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能熟练地开展检定工作;  
  3. 环境条件满足检定规程的要求;  
  4.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五、申请  
  1. 申请考核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式两份;  
   (2)新建计量标准须提交"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2.计量标准复查申请应在证书到期前六个月提出,超过有效期的按新申请考核办理。

六、考核程序  
  1. 受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资料审查,并向承担考核单位下达考核计划;  
  2. 承担考核单位收到考核计划后应在60个工作日之内组成由考评员和管理员参加的考核进行现场考核,并由考评员完成"考核报告"。

七、复查程序  
  1. 复查工作一般按考核程序进行;  
  2. 对于少数等级低或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情况安排函审。  
  函审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式两份;  
  ② 连续三个周期的计量标准及配套设备的检定证书;  
  ③ 连续三年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和重复性考核记录;  
  ④ 随机抽取的10份检定记录;  
  ⑤ 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

八、审批程序  
  1. 承担考核单位审查"考核报告"、签署考核意见并盖章后连同其他资料一并报受理部门;
  2. 受理部门审核相关资料,决定是否通过;  
  3. 对通过的项目经受理部门领导批准后颁发《计量标准证书》,并返回一份"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4. 不能通过的项目,退回承担考核单位,补充资料或重新考核;  
  5. 以上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计量标准更换  计量标准在使用过程中若增加、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须向发证机关申报,申报资料包括:"计量标准更换申请表"、有效的检定证书,在"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内,经受理部门批准即可使用,不再考核。

十、受理地址及电话 

      地   址: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三楼  联系电话:262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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