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二、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 F1033-2001)。
三、受理范围
1.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
2.县(市)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四、受理条件
1. 计量标准装置配备齐全,并经计量检定合格;
2. 保存、使用、维护计量标准的人员应持有该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能熟练地开展检定工作;
3. 环境条件满足检定规程的要求;
4.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五、申请
1. 申请考核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式两份;
(2)新建计量标准须提交"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2.计量标准复查申请应在证书到期前六个月提出,超过有效期的按新申请考核办理。
六、考核程序
1. 受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资料审查,并向承担考核单位下达考核计划;
2. 承担考核单位收到考核计划后应在60个工作日之内组成由考评员和管理员参加的考核进行现场考核,并由考评员完成"考核报告"。
七、复查程序
1. 复查工作一般按考核程序进行;
2. 对于少数等级低或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情况安排函审。
函审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式两份;
② 连续三个周期的计量标准及配套设备的检定证书;
③ 连续三年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和重复性考核记录;
④ 随机抽取的10份检定记录;
⑤ 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
八、审批程序
1. 承担考核单位审查"考核报告"、签署考核意见并盖章后连同其他资料一并报受理部门;
2. 受理部门审核相关资料,决定是否通过;
3. 对通过的项目经受理部门领导批准后颁发《计量标准证书》,并返回一份"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4. 不能通过的项目,退回承担考核单位,补充资料或重新考核;
5. 以上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计量标准更换 计量标准在使用过程中若增加、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须向发证机关申报,申报资料包括:"计量标准更换申请表"、有效的检定证书,在"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内,经受理部门批准即可使用,不再考核。
十、受理地址及电话
地 址: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三楼 联系电话:262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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