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计量标准考核
(2)设定事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3)办理时限
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考评合格后审核、发证:10个工作日。
(4)事项办理条件和申请材料
许可条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和现场考核报告。
申请材料:
1.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单位应当递交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6)开展检定项目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7)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单位应当递交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4)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2份;
(5)随机抽取的两份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8)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5)事项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现场考评-审核-批准-发证。
(6)事项服务标准要求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7)事项申请受理部门、电话
受理部门: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地 址:文山县开化北路235号
联系电话:(0876)2624032
(8)事项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9)事项收费及依据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74号
收费标准:600元/项,证书费10元/证。
(10)事项办理结果答复和公布方式
办理结果答复:发出相应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公布方式: 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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