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州局相关处室、稽查大队和各县分局
办公电话:12365
“12365”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
(一)制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地、厂名厂址等商品的;
(二)制售质量违法商品的;
(三)计量违法的;
(四)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
(五)制售违法标识、认证标志商品的;
(六)特种设备违法的;
(七)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
(八)假冒专利号和专利标记的;
(九)其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投诉(举报)人应提供下列情况:
(一)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主体及其详细地址;
(二)被投诉(举报)人违法的基本事实或初步证据;
(三)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地址或联系电话。
“12365”投诉(举报)电话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情况的投诉(举报):
(一)购销活动的经济纠纷;
(二)劳务纠纷;
(三)与质量技术监督无关的咨询
(四)对违法行为不发生在深圳市地域的投诉(举报);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已经超过追究被投诉(举报)人行政法律责任的法定期限的;
市局稽查处在受理投诉(举报)的当天,依据法律、法规及上述规定对投诉(举报)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以下规定统一分转给有关处室、稽查大队、分局处理:
(一) 机关各处按各自职责负责处理全市范围内的投诉(举报);
(二)稽查大队负责处理国家总局、省局、州局交办或其他执法部门转交的重大、复杂的投诉(举报)以及跨区的投诉(举报);
(三)各县分局负责处理本县内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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