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5家单位为我省具有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煤矿安全检查机构。
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我省具有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煤矿安全检查机构为: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分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大理分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河分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昭通站。其中,大理分局的执法区域除了大理白族自治州外,还有楚雄彝族自治州、丽江市、保山市、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临沧市、迪庆藏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红河分局的执法区域除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外,还有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昆明市、玉溪市和思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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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必须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确认其主体资格并予以公告;未经审查并公告的为程序违法,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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